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發布時間:2022-12-13 15:45:59 點擊量:2844
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內容:
請問根據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實行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如需開展自行監測,監測頻次與指標該怎么確定?
答復時間:
2021-02-08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自行監測頻次、指標按相關行業自行監測指南執行,無行業自行監測指南的按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適用于無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排污單位;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未規定的內容按本標準執行。
廢氣排放監測頻次及主要監測指標:1、外排口監測點位最低監測頻次按照下表執行。廢氣煙氣參數和污染物濃度應同步監測。
2、無組織監測頻次:除無組織廢氣排放較重的污染源外,其他涉無組織廢氣排放的污染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3、對于主要排放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符合以下條件的為主要監測指標: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②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③排污單位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